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26,201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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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烏來鄉○○段第四七九地號土地0‧三二四0公頃即三千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該土地九十九年度一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五百七十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八十四萬六千八百元〈計算式:3,240×570=1,846,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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