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31,201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甲○○
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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