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42,2010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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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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