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6,2010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35,28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235,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公司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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