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88,201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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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東莞志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雷明自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陸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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