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97,201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庚○○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乙○○、被告
丙○○、被告甲○○、被告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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