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266,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原名范鐸齡.
戊○○原名葉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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