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341,2010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茹律師
被 告 艾弗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8日下午2時25分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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