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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原 告 張堯棟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江榮祥律師
被 告 方美智
訴訟代理人 徐邦舉
丁振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二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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