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080,2010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係中央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該機關網頁附卷(見第21頁)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准許。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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