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157,2010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湯富峯
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雯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貳萬零捌佰元,尚欠貳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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