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408,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8號
上 訴 人 李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臨時
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