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465,201109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國英語能力分級檢定協會(AELCA)即 HENRY TUNG

USA
訴訟代理人 黃傑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乃英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