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536,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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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夢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修繕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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