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67,2010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577,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