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438,201006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因99年訴字第 438號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上訴人甲○○、乙○○、丁○○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33萬元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 1萬6350元、5295元、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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