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4396,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96號
原 告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秀鳳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王永聰
訴訟代理人 李朝波
陳盟宗
曾立志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2日下午2 點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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