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4405,201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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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真

黃淑瑗
黃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永興因本院九十九年訴字第四四○五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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