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4994,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94號
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碧娟
被 告 蕭智芬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本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

及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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