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5580,201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80號
100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王振宇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林清隆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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