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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林武雄
吳淑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均熙律師
被 告 三一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旭
被 告 和訊工程有限公司
7
法定代理人 楊志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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