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家訴,12,2010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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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戊○○
丙○○
乙○○
共 同
代 理 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甲○○、丁○○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3日聲請本院調解,惟迄無調解結果,本院改分訴訟案件,命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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