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1167,2011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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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陳昌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仁發因99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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