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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原 告 林黛芬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被 告 葉止英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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