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178,2010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莊健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日二十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99年6月17日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坐落臺北市○○區○○段4小段第280地號土地及其上第10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路3之7號之房屋有送鑑價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送鑑價之鑑定機關,鑑價費用並由反訴原告繳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