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200,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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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陳桂枝
陳進益
陳文土
陳孔明
陳文德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陳廖每
陳昭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被 告 陳昭任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複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陳姿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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