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35,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茹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8 日下午2 點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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