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489,2011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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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林怡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禮豪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8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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