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548,20110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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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莊章
黃進福
黃莊傳
黃進發
黃家萬
黃許糖
黃聰明
黃二郎
陳雪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江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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