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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鉅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姻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
王宏仁
被 告 臺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若羚律師
複代理人 吳綺恬律師
張家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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