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745,201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零柒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柒萬零壹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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