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107,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FIL Asia Holdi
ngs Pte L.
法定代理人 甲○○Jonat.
代 理 人 李志珊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慧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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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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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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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1     │股票│1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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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2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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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3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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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4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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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5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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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6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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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7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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