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135,2010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瑞士商伊賽凱密股份有限公司(Essex Chemie AG)
法定代理人 Steven H..
代 理 人 莊欣婷律師
鍾薰嫺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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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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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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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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