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228,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8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  1 │1000│
├──┼────────────────┼─────────┼──┼──┤
│002 │福聚股份有限公司                │76-ND-69437-2     │  1 │1000│
├──┼────────────────┼─────────┼──┼──┤
│003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  1 │1000│
├──┼────────────────┼─────────┼──┼──┤
│004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  1 │1000│
├──┼────────────────┼─────────┼──┼──┤
│005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  │  1 │1000│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