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247,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甲○○綜合計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4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甲○○綜合計劃股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8年12月4日 │46,446元          │CSA0000000│
│    │有限公司  甲○○  │山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