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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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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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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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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順欣營造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2月28日 │44,550元 │WT0000000 │
│ │限公司 陳炳堯 │世貿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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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永順欣營造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8年12月31日│44,550元 │WT0000000 │
│ │限公司 陳炳堯 │世貿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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