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甲○○即陳泰霖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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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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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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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0 │股票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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