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327,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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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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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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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7280.1│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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