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389,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8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  │  1   │459 │
├──┼────────────┼────────┼───┼──┤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  │  1   │350 │
├──┼────────────┼────────┼───┼──┤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  │  1   │532 │
├──┼────────────┼────────┼───┼──┤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  │  1   │859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