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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30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士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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