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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禾耘(原名陳禾云、陳瑞蓮)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48號、105年度易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有罪部分(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225、23719、24682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4條前段、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從而,當事人於撤回上訴後又聲明不服,請求再為審判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予以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44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禾耘不服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於民國109年1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於109年6月24日本院審判期日,當庭表明想要撤回上訴之意,在本院告知其撤回上訴,原判決有罪部分即確定,且被告要照原判決所定之刑去執行等法律效果後,被告仍表明瞭解之意,並表示不上訴,請求准予撤回其上訴,且當庭出具撤回上訴聲請書等情,有本院該期日筆錄及被告出具之撤回上訴聲請書可按。
可見被告瞭解撤回上訴之意思,且係出於自由意志提出撤回上訴,則被告於109年6月24日撤回上訴時,已生撤回效力,其已喪失上訴權。
是被告嗣於109年7月27日再次向法務部○○○○○○○○○遞狀聲請上訴,按上說明,其聲請繼續上訴並無任何正當法律依據,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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