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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8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靳意芳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律師
邱敏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26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靳意芳經由友人李建華之介紹,認識並得知告訴人華姵將於民國108年10月8日,在臺北市中山堂中正廳舉辦音樂會,其明知自己並無能力提供新臺幣(下同)60萬元贊助華姵之音樂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向華姵訛稱願意贊助60萬元,換取華姵提供該場音樂會合計897張之門票(此門票數量係扣除華姵預估個人需要自行運用之張數,票面金額包含500元、800元、1千元);
華姵因此陷於錯誤,誤認靳意芳有贊助音樂會之真意,遂於108年8月1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將上開門票交付予靳意芳,並於該場音樂會之節目單上,以印刷文字表達感謝「京兆元事業集團靳意芳總裁」之意。
惟靳意芳迄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項予華姵,華姵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審諭知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之判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0年3月10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已於111年4月11日因病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頁、第167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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