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上訴,3590,202204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59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致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家暴殺人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致嘉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致嘉(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月,至111年5月7日止,第1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5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