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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嘉淇
選任辯護人 楊若谷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0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及製作判
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
1年3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及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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