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上訴,759,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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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志


指定辯護人 王秉信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廷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致堯




選任辯護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余承浤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518號、第24519號、106年度偵字第572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即告訴人丘科志部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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