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原上訴,53,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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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原易字第74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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