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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91號
抗 告 人
即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兄 徐咏頌
被 告 徐月香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延長羈押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11條前段亦有明定。
復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及同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當事人、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及法定上訴權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二、經查,從卷附「刑事抗告狀」上所載「三、抗告人係被告之輔佐人〈即胞兄〉…」及狀末具狀人欄所蓋印文,足認本件抗告人係被告徐月香之輔佐人即被告之兄徐咏頌,而抗告人非屬本件之當事人、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及法定上訴權人,自非有抗告權之人。
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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