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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2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書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書豪因竊盜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犯行之行為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1月19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已具狀就上開所犯數罪,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參照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
經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至原裁定駁回聲請部分,因已確定,茲不贅述)。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法秩序之理念,定應執行刑有其外部與內部界限之拘束。
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4年2月2日刪除後,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外,尚重教化之功能,而非僅在實現報應主義之觀念。
㈡再參照各法院之前例: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刑事判決,被告犯27次詐欺罪,合計30年7月,定應執行刑為4年。
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竊盜案件判處8月減刑為4月,共38件,合計12年8月,定應執行刑為3年。
㈢抗告人犯罪行為均屬於竊盜案件,附表編號1至6經原審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7至9則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上開二判決合計為3年8月,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不符比例原則。
又抗告人家中只剩一個年邁母親與一個1歲女兒,請求給予抗告人一個改過向善之機會與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云云。
三、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10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刑期(4年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且此執行刑並未逾越原審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與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所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8月,即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抗告人所引他案部分,因具體個案行為人所犯數罪情節互異,自無從援引他案所定執行刑輕重,指摘本案所定執行刑不當。
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自屬無據。
㈢至抗告意旨家庭狀況,係刑法針對個別犯罪所明定之科刑基礎及裁量事項,屬宣告刑之酌定,與本件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並不相涉,非定應執行刑時所得審酌之事項。
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亦無可採。
㈣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過失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6日 108年10月24日 109年12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1019、2048、3903、110偵緝字81、82、83、84、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6號 編號1至6經宜蘭地院110易283、3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20日 110年1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1019、2048、3903、110偵緝字81、82、83、84、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6號 編號1至6經宜蘭地院110易283、3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0日 108年8月23日 109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1019、2048、3903、110偵緝字81、82、83、84、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3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7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7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397號 編號7至9經宜蘭地院110易283、3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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