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4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I THANH THUY(中文姓名:阮氏清翠)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NGUYEN THI THANH THUY(中文姓名:阮氏清翠)因不服延長羈押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提起抗告。
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審判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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