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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宏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柒年陸」之記載應更正為「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柒年陸」之記載,顯係「柒年陸月」之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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